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110)取 字第 637 號 主旨:因聲請人江坤昌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
107年度存字第2135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
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蘇 麗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