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110)取 字第 254 號 主旨:因聲請人張巧吟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7年度存字第532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鍾 秀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