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彰院平(109)存 字第 2 號 主旨:因聲請人白梅鈴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陳 曉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