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投院明110取字第3號 主旨:聲請人即受取權人洪境堆遺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64號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件
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李述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