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4 日 發文字號:新院嶽109存字第 959 號 主旨:因聲請人陳慶榮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
109年度存字第959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
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