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靜103存92字第9055 號
主旨:因聲請人(即受取權人)許武昌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3年度存字第92號
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代主任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