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投院明109取字第212號 主旨:聲請人即提存人楊永豐遺失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90號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件提存物
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李述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