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109)取 字第 1630 號 主旨:因聲請人呂錦賢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
105年度存字第1571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
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蘇 麗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