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109)取 字第 1570 號 主旨:因聲請人邱耀德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5年度
存字第1997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
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蘇 麗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