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98)存字第293號 主旨:因聲請人高雄市政府(原高雄縣政府)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98年度存字第293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翁 有 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