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109存字第 28 號 主旨:因聲請人蔡新長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8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杜 孟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