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投院明109取字第113號 主旨:聲請人即提存人邱創城之繼承人蔡邱碧欗因提存人遺失本院85年度存字第370號提存書,
關係人對其取回本件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李述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