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 日 發文字號:投院明109取字第88號 主旨:聲請人即受取權人徐秀遺失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02號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件
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李述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