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109)取 字第 402 號 主旨:因聲請人徐燕輝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6年度存字第882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鍾 秀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