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發文字號:(109)取字第103號 主旨:因聲請人許棟華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1年度存字第551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 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