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109)取 字第 431 號 主旨:因聲請人張文福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0年
度存字第1631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
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蘇 麗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