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109)取 字第 375 號 主旨:因聲請人王登鴻提存通知書寄存派出所逾期未領,而無法
提出,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0年度存字第978號提存物之
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
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蘇 麗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