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109)取 字第 374 號 主旨:因聲請人王登賢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
100年度存字第977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
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蘇 麗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