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主旨:因聲請人姜淑玲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96年度存字第246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林 妙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