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106)存字第634、1515號 主旨:因聲請人王清三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6年度存字第634、1515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翁 有 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