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新院平108存字第 616 號 主旨:因聲請人劉恕民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8年度存字第616號
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