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4 日 發文字號 新院平99存字第 829 號 主旨:因聲請人胡梅芳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99年度存字第829號
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