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4 日 發文字號:(85)存 字第 3360 號 主旨:因聲請人許慧坤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85年度存字第3360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