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109)取 字第 115 號 主旨:因聲請人黃麗姬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
100年度存字第216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
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蘇 麗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