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109)取 字第 110 號 主旨:因聲請人許芸龍提存通知書寄存派出所逾期未領,而無法提出,關係人對其領取
本院100年度存字第514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
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蘇 麗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