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109)取 字第 98 號 主旨:因聲請人四維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遺失提存書,關係人
對其取回本院104年度存字第591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
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蘇 麗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