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所109年取 字第 52 號 主旨:因聲請人馮恩明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0年度存字第362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