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100)存 字第 80 號 主旨:因聲請人吳定東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0年 度存字第80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 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