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101)存字第44號 主旨:因聲請人黃清輝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 01年度存字第44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 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翁 有 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