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因聲請人洪啟勝、洪國耀、洪文湖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526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