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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000047號聲請人王侑彥遺失提存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橋院甯(105)存字第47號
主旨:因聲請人即提存人王侑彥遺失提存書,利害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5年度存字第47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
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王淑美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4-08-14
  • 更新日期 : 114-08-14
  • 發布單位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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