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因聲請人林怡均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741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