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114)取 字第 143 號 主旨:因聲請人林燕萍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1136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
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蘇 麗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