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新院平99存字第 363 號
主旨:因聲請人涵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99年度存字第363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