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發文字號:(113)取 字第 1443 號 主旨:因聲請人陳混雄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5年
度存字第148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
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蘇 麗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