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發文字號:(112)存 字第 22 號 主旨:因聲請人楊文忠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2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辦理。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