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111存 字第 455 號 主旨:因聲請人王瑞珍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11年度存字第455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黃 錫 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