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6 日 發文字號:(113)取 字第 1325 號 主旨:因聲請人陳敬星提存通知書寄存派出所逾期未領而無法提
出,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591號提存物之
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
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蘇 麗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