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發文字號:(113)取字第256號 主旨:因聲請人翁崇欽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10年度存字第417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