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5 日 發文字號:(113)取勇字第 1844 號 主旨:因聲請人向昭慈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4年度存字第4440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劉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