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3 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113取 字第 182 號 主旨:聲請人即受取權人簡炳楠遺失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43號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件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游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