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2 日 發文字號:(113)取 字第 1301 號 主旨:因聲請人崔秀梅提存通知書寄存派出所逾期未領而無法提出,
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13年度存字第459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
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蘇 麗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