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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存字第001591號聲請人薛志劍遺失提存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92)存字第1591號
主旨:因聲請人薛志劍(E10*****25)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92年度存字第1591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張   文   玲
 

  • 發布日期 : 113-08-28
  • 更新日期 : 113-08-28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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