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92)存字第1591號 主旨:因聲請人薛志劍(E10*****25)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92年度存字第1591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張 文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