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103)存 字第 717 號 主旨:因聲請人陳文政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3年度存字第717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杜 孟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