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112)存 字第 87 號 主旨:因聲請人羅真明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12年度存字第87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辦理。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