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周刊-進階搜尋-花院、苗院分邀李彥文前院長談「條件、期限與清償期實務」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民事實務講座

花院、苗院分邀李彥文前院長談「條件、期限與清償期實務」

    【本刊花蓮訊】花蓮高分院於3月間邀請臺灣高等法院李彥文前院長講授「條件、期限與清償期實務問題研析」(相關報導請見本刊第2148期第4版),由於李前院長準備案例豐富、解說詳盡,當日尚有7則案例未及完整講授,經花蓮地院許仕楓院長邀約,李前院長日前至花院繼續研析前次未及說明之案例。

    李前院長首先就前次課程重點再次說明:條件係以不確定事實之發生為內容;期限可以是確定的期間或期日、確定的事實或不確定的事實之發生為內容。通常條件成就將使法律效力發生或使法律效力消滅,期限則是已有債務存在,因期限到來而必須履行;不確定事實可為條件或期限之內容,應如何判斷,首應以當事人之真意,並綜合當事人立約當時情狀判斷。

    李前院長接著舉出7則案例中呈現之實務見解深入剖析,釐清其中所涉及之法律問題,並再加以說明如何分辨條件、期限及清償期間之異同,指出實務上判斷之盲點,並說明具體可行之判斷標準。

    【本刊苗栗訊】苗栗地院日前邀請李彥文前院長主講2場次「條件、期限與清償實務問題研析」。

    李前院長除介紹條件、期限、清償期之定義、種類、效力,並說明民法第101條第1項有關條件已成就之擬制規定,於清償期應類推適用,即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倘債務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之發生,類推適用民法第101 條第1項規定,應視為清償期已屆至。惟「不正當行為」致條件成就與清償期到來與否之擬制則應以誠信原則判斷。

    李前院長另以其審理案件經驗,輔以實務案例說明給付買賣價金、給付工程款、給付工資、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價金、賠償損害、確認債權存在、請求給付價金、確認工程保留款債權存在、返還保證金等關於條件、期限與清償期相關法律見解,說明應如何從當事人之真意、約定之內容及誠信原則判斷個案之契約約定內容究係條件、期限或清償期等議題。

    • 發布日期 : 112-06-02
    • 更新日期 : 112-06-02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