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周刊-進階搜尋-高雄高分院邀許士宦教授主講「訴權之實務、理論及立法」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學術與實務對話

高雄高分院邀許士宦教授主講「訴權之實務、理論及立法」

    【本刊高雄訊】為精進審判知能,高雄高分院日前邀請臺灣大學許士宦教授講授「訴權之實務、理論及立法」,由簡色嬌院長主持。

    許教授首先說明在2021年1月民事訴訟法修正,納入訴權要件之前,審判實務向來認為訴權存在要件包含: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權利保護之必要、當事人適格等3要件。如果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當事人適格等訴權要件,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法院無命補正之義務,得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甚至有裁判認為民訴法第249條第1項所定其他之訴訟要件亦均屬訴權要件。惟許教授認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乃本案請求有無理由實體判決問題,實不宜作為訴權要件;並指出一般之訴訟要件如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適用於所有之訴訟事件,為與事件內容無關之一般事項,係訴權行使之要件;至於訴權要件係就具體事件判斷有無本案判決之正當必要或利益,為訴權存在之要件,兩者應有所區別。

    許教授接著說明,我國學界肯認訴權存在者,主要有「權利保護請求權說」及「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學者以民訴法原第249條第2項為權利保護請求權說之依據,我國審判實務之訴權理論亦受此說之影響,但許教授認為欠缺訴權要件的問題,是程序上的事項,原第249條第2項「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是實體上事項,此項為實體判決,並非程序判決;更說明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屬實體上私權,為審判對象,是訴權的客體,不是訴權本身,所以此說最大的問題就是把訴權跟私權兩者混淆。至於贊成本案判決請求權說者,有認為其民訴法依據為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許教授說明「不備其他要件」 在解釋上固可包括當事人適格及訴之利益等訴權要件,但未能彰顯訴權要件與其他一般訴訟要件之不同。

    新修正之民訴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肯認當事人對於法院有訴權存在,明確訴權要件為當事人適格及權利保護必要,以區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實體要件;且為保障訴權,於該要件欠缺而可以補正時,法院有命補正之義務,使當事人有補正之機會;並新增民訴法第249條之1關於濫訴處罰之規定。因德、日兩國民訴法就 訴權要件尚無明文規定,許教授以法國民訴法之相關規定與我國法作比較,說明其異同及特徵。比如濫訴處罰要件,我國法不同於法國法制,明定主、客觀要件,有助於當事人預測及法院依法懲處。

    最後,許教授說明在民訴法2021年修正後,就長年有關訴權內容及裁判方式之爭議,已於立法上加以解決, 並認為在當事人適格、權利保護必要都具備的情形,原告、被告要平等的賦予訴權,得請求法院為本案實體判 決,以貫徹憲法上訴訟權及平等權之保障。

    • 發布日期 : 112-06-02
    • 更新日期 : 112-06-02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