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憲訴法、刑訴法及其施行法、少事法、家事法
【本刊訊】立法院於5月26日及5月30日分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其施行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家事事件法之部分條文修正案。
◎憲法訴訟法
本次修正增訂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並溯及失效時之判決效力規定,以及調整法規範違憲並立即失效之效力規定等,重點略以:
一、修正第53條,調整憲法法庭判決諭知法規範違憲立即失效與溯及失效宣告效力之規範體系,並刪除現行有關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且立即失效時,刑事以外確定裁判於違憲範圍內一律不得再予執行之規定。另修正第63條,明定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關於判決宣告法規範失效時之準用規定。
二、修正第59條,明確規定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
◎刑事訴訟法及其施行法
本次修正擴大第一審獨任法官審理案件之範圍,同時增列限制上訴第三審案件之罪名。另將現行「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重點略以:
一、修正第258條之1、第321條、第323條,將現行對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制度,從原本的法院准許交付審判「視為提起公訴」,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另明定對直系尊親屬、配偶及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例外得提起自訴。
二、修正第258條之2、第258條之4,准許聲請人即告訴人得在法院為相關准駁裁定前,撤回其聲請,或於自訴審理程序中撤回自訴。
三、修正第260條,明定得憑為再行起訴之「新事實或新證據」,以檢察官偵查活動所審酌之範圍,作為判斷標準。
四、修正第284條之1,適度調整第一審獨任審判與合議審判之案件範圍,將案情相對單純、明確之類型,或法律見解已臻穩定且有妥速審理必要性之案件,改行獨任審判。
五、修正第376條,增列案情相對單純、明確,且上訴維持率極高,法律見解並無重大爭議之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以維持第三審法院統一法令解釋及適用之效能。
六、修正第406條,抗告期間延長為10日,俾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少年事件處理法
本次修正旨在強化少年於移送少年法院前程序保護及少年事件被害人之保護,修正重點略以:
一、少年之移送前程序保護
增訂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9,明定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少年之通知、同行、搜索、扣押、證據保全、鑑定、通訊監察等強制措施,均應直接報請少年法院許可;及對少年使用約束身體工具之情形等。
二、強化少年事件被害人之保護
修正第26條、第42條、第61條,增訂少年法院得命少年遵守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命令,並予少年抗告權,以資兼顧。增修第36條之1、第65條、第73條之1,規範傳喚被害人出庭及陳述意見、陪同在場權人、被害人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參與少年刑事案件,以及不適用刑訴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等事宜。
◎家事事件法
本次修正主要配合111年12月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增訂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類型相關事宜等,修正重點略以:
一、擴增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類型及由司法院指定之法院專屬管轄
修正第3條,增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名稱;修正第96條家事非訟事件再審之準用規定,以因應精神衛生法採取之專家參審制度(法官與精神科醫師、病權團體代表組成合議庭);並修正第185條,擴增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類型,並明定由司法院指定之法院專屬管轄。
二、擴大遠距視訊審理適用範圍
修正第12條,擴大遠距視訊審理設備之使用人員及發動方式,俾符合規定又無法到庭者,得遠距開庭。
- 發布日期 : 112-06-02
- 更新日期 : 112-06-02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