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吳燦院長談刑事上訴範圍之認定與審理
【本刊臺北訊】士林地院於日前邀請即將榮退的最高法院吳燦院長專題演講「刑事上訴範圍之認定與審理」,由士院彭幸鳴院長主持。
吳院長首先析述起訴範圍、審判範圍與上訴範圍3者之法律依據與釐清概念;指出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在於落實當事人主義精神,尊重當事人擇定之上訴範圍,避免裁判突襲,且為與訴訟組織及程序相關之司法改革。依該條第2項但書,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審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僅被告就有罪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者,該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部分即已確定,並非第二審審判範圍,其增訂係將上訴利益明文化。該條增訂之第3項規定,如上訴人明示僅針對「刑」為一部上訴,此情形「罪」、「刑」2者可分,上訴審法院不得再對未表明上訴之「罪」部分為審究,否則即屬就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背法令。反之,上訴人如對「罪」為一部合法上訴,基於論罪之最終在於科刑,「罪」與「刑」屬於不能分割,關於論罪科刑之全部均以上訴論。
吳院長另說明簡易判決處刑之救濟程序與審查,強調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審查基準仍應受得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處刑3要件限制, 即「犯罪事證已臻明確、須受處刑上之限制、須無刑訴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始得為第二審判決;如不符上開要件之一者,則應轉換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此包括裁判上一罪案件,其一部於主文諭知有罪,他部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在內,且當事人對於此一判決,得上訴於高等法院。
吳院長並建議,事實審就證據能力意見之處理,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前處理完竣,不應留待判決書內說明;另判決書應改成「主文」、「理由」二欄式製作判決,第二審判決亦宜適度擴大「無害違誤原則」之適用。
吳院長最後提出,制度貴在於人,應正確理解、運用已有之法制,以充分發揮功能;並以「You can do it」期勉與會者起而行之,用好的審判效能擦亮司法招牌。與會者亦期盼吳院長退職之後仍能繼續傳授審判心得,以嘉惠實務工作者。
- 發布日期 : 112-05-26
- 更新日期 : 112-05-26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