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周刊-進階搜尋-梁宏哲法官主講貪污犯罪的法律議題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花蓮高分院講座

梁宏哲法官主講貪污犯罪的法律議題

    【本刊花蓮訊】花蓮高分院於日前邀請最高法院梁宏哲法官主講「貪污犯罪的法律爭議和統一見解」,由陳真真院長主持,並開放轄區地院同仁參加。

    梁法官首先說明貪污罪之保護法益,包括職務之不可收買性(廉潔性)及職務之不可侵犯性(公正性);接著解析貪污罪之犯罪類型體系及不法內涵,並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 為例,說明在該裁定做成前,最高法院關於「職務上行為」原採法定職權說,後亦有見解改採實質影響力說,惟嗣後已逐漸整合採職務密切關聯行為說。然是否須具「公務外觀」,過往意見並不一致,經大法庭裁定已統一見解,認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如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且「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該當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而若個案不符合上開職務性要件之形式上具公務活動性質者,則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 條之規定,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律」。梁法官並進而解析圖利罪有關違背法令、不法利益、與行政裁量權之界限等相關議題的實務見解。

    其次,梁法官就公務員賄賂罪之對價關係的2個層面審查基準:有無影響力及是否偏離常軌加以解析;另說明最高檢察署對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與貪污犯罪的追訴標準係將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或休假補助費案件,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實務上則利用大水庫理論,認若實際加班、值班時數大於報領時數,或公用支出大於所得等情形,即無不法意圖或犯意,而為無罪之諭知。梁法官並且提出個人思考方向,認為若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衍生)之機會」,及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利用職務機會或身分」,限縮或目的性限縮解釋為「利用與職務權限行使直接關係之機會」, 或可徹底解決爭議。

    最後,梁法官援引最高法院相關裁判,剖析公務員身分及共同正犯、公務員貪污之免刑或緩刑、減輕其刑之犯罪所得計算、來源不明財產之併科或沒收、程序分離之第三人沒收或過苛等議題,並提醒,實務是在解決問題,而非製造問題,期許與會人員均能本於法的確信,妥適處理個案。

    • 發布日期 : 112-05-19
    • 更新日期 : 112-05-19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回頁首